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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大園區潮音國民小學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 二 條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 三 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若委員有涉入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事,應予迴避。

第 四 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 五 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第 六 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 八 條 本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提供必要之協助,包含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放寬修業年限與修課限制,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第 九 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 十 條 本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含)。若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本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含)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十二條 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十三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十四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第十五條 本校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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